关于我们

发布时间: 2008-09-03 阅读点击:161

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Biology Engineering

        英文缩写:ZJAB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是浙江省生物工程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是我省发展生物工程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里的宗旨

本团里的活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坚持民主办法原则。团结全省生物工程工作者,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为繁荣我省生物工程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省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上接受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有关生物工程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生物工程普及活动;参与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开展的有关生物工程的各种活动;

(三)   根据国家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生物工程研究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四)   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五)   积极发现并推荐生物工程研究领域的人才,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生物工程工作者。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凡与生物工程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四)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备讲师,助理研究院,工程师,农艺员等以上职称的从事生物工程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者。

(3)       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的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工作;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惠获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人才资源。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出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全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限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并经社团登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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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物工程学会 联系电话(传真):0571-88035953
学会秘书处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国家高新科技园创业大厦1205室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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