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浙江科技学院)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11-19 阅读点击:221

2009311

一、总则

1.为更好地实行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实验室技术平台建设,促进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创新科研成果,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和优秀科研人才,特设立浙江省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2.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领域研究与利用课题。

3.开放基金主要来自上级拨款和依托单位的支持,以及重点实验室自筹经费,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 基金资助范围与条件

1.开放基金面向全国,凡在高校、科研、产业部门中从事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均可根据本实验室当年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申请开放基金课题。本开放基金申请者应为在职人员。在读研究生和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非本实验室人员申请时,需有1名或1名以上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参加人员。

2.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具有前沿性和原创性的研究课题,且所申请内容相对独立、创新性突出、并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

3  开放基金课题自由申请,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2年。资助金额一般为0.5~1万元。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

三、 基金课题申请、审查、批准

1.开放基金申请者根据本实验室当年公布的基金申请指南,填报《浙江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在规定日期之前寄至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可从本实验室门户网站(http://acbp.zust.edu.cn/)下载。邮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318号,310023

2.本实验室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批准资助的课题和资助金额。

四、基金课题实施和管理

1.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与本实验室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合同书签订后,正式启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

2.课题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应接受重点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向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提交课题执行情况报告。

3.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按照课题建账,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浙江科技学院内进行财务结算,校外单位可委托课题组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代为管理,经实验室主任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4.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买试剂和试验材料、申请者交通费和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勤补贴等。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费、分析费、资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国内调研、旅差费和学术会议费、水电消耗费、成果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费用;2)实验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3)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不参与提成和分配,剩余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重点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结转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5.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在本室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一般应该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进行。根据工作进展有必要改变计划时,必需提出书面报告,课题承担单位应保证研究内容与申报表一致,未经本实验室许可不得擅自修改有关考核指标。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将基金用于课题的研究。对擅自修改课题有关考核指标、或课题进展不良,或课题负责人已不能继续从事本课题研究的,或有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行为者,本实验室有权中止该课题。

五、基金课题的验收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课题实施原始记录、论文或专利等材料,并申请验收,进行科技开发的课题还应提交样品标准。本实验室根据课题的考核指标,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对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研究成果应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SCIEIISTP收录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论文发表时需标注浙江省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资助字样;(2)申请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第一申请人必须为“浙江科技学院”。

六、课题档案管理

由本实验室提供经费的开放课题,须将全部技术资料交重点实验室存档,存档内容包括开放基金课题原始研究记录及相关资料、化合物等。若有必要,经本实验室同意,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以及本课题组研究的化合物等带回原单位保存。自带课题、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资料、化合物等归研究者原单位所有,但应将副本资料、化合物等复份保存在本实验室。

七、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开发的产品由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完成的,成果或产品属于本实验室;由客座研究人员完成的,成果或产品由本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本实验室署名在前,客座研究人员原工作单位署名在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本室工作的课题,客座研究人员原工作单位署在前,本实验室署名在后。

    本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浙江省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浙江科技学院)

本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Processing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于浙江省农产品化学与生物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
浙ICP备18051380号
浙江生物工程学会 联系电话(传真):0571-88035953
学会秘书处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99号国家高新科技园创业大厦1205室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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